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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本科学生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17

为规范365官网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良班风和学风,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学生评优评奖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7110号)、《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学生评价改革工作方案》(中南林发〔202140号)、《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南林发〔202354号)的规定,结合365官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一)组 长:成璐

副组长:管姮雁、胡文军、周如水、丁婧琳、阳小利、各年级班主任

(二)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具体实施本学院学审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学生评优评奖工作,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研究和制定评选办法,审批全院奖励获得者名单,并及时向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汇报相关情况。

(三)《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2024年修订版)》(见附件1)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二条  班级成立班级综合测评量化考核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

(一)测评小组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7-9人组成,其中班、团委(支委)成员3-4人,同学代表4-6人,要求男女比例适当。测评小组在学院评审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班级各类评优评奖的综合测评量化评分和推荐工作。

(二)测评小组需将综合测评量化评分及推荐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天,征求同学意见无异议并全体签名,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上报学院。

(三)测评小组评分需客观、公平、公正,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打分经评审小组审议,轻者进行个别数字修正,重者向责任人了解情况,重新核算,并对徇私者从综合测评总分扣减5分,并做相应处理。对于班级测评小组包庇班级同学存在重大过失的,将核减班级评优、评奖指标。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学生的评优评奖需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测评小组评定)、班级公示、学院审定、学院公示、申诉、颁奖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凡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利申请奖、助学金,但入学第一年不能申请奖学金。20249月转专业的学生,回转出学院参评。

第五条  申请奖、助学金除满足各项评选条件外,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励或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修满年度规定学分,或修满学分但重修科目超过1门者(国家助学金参考第六章规定)

(三)考试舞弊、擅自校外租房住宿、留宿异性、不经请假私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违规者;

(四)欠缴学费但又没有缓交学费、助学贷款手续者;

(五)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第七条  评审原则。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 ”的原则。为鼓励先进集体和个人,从 2017年起各类奖、助学金指标逐步从按照班级来分配过渡到按照专业、年级分配指标,核减违纪率高(考试舞弊、上课迟到、早退、旷课、违纪违规等行为),补考、重修率高,四六级过级率低的班级的奖、助学金指标,逐渐向“五好 ”(班级思想道德水平好;学习成绩好无补考或重修学生;遵纪守法好即无迟到、早退、旷课、不文明现象,无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学习风气好包括英语四、六级过级率高,参与率与获奖率高等;精神风貌好即文化艺术活动的参与率与获奖率高等)班级倾斜。

八条  评审程序。各班级在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前提下,依据《测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推荐各类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一)“国家奖学金”、“陶铸奖学金”、“先进班集体”的申报,班级和个人根据评选条件申报,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等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申报,班级和个人根据评选条件申报,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评分,经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十佳”三好学生、“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十佳”班集体、湖南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拟于11-12月完成,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同一学年内,“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能重复,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

第九条  公示。班级各类奖、助学金初评结果需在本班内公示3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院。学院对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经评审后,在学院网站公示7,广泛征求意见后报送校学工部、武装部。

第十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励或资助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 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答复;如学生对365官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校“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校“评审委员会”会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校“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颁奖。学校公示期满后于每年的年底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状奖金和荣誉证书(助学金于每年的1月份发放)。国家奖学金、陶铸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需填写优秀事迹表,审核后存档备案。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 ”评选及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委会和团支部;

(二)班级同学思想道德水平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无补考或重修学生或补考重修率较低,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四、六级过级率高和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过级、考证通过率高;

(四)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和文化艺术活动的参与率与获奖率高;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内务卫生优秀率高,班级宿舍无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行为;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班级成员中在参选当年及评选期间有考试舞弊等重大违纪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8%

(二)获得校“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评选学校“十佳班集体”, 获评“十佳先进个人”,“十佳班集体”,学校有奖励,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

(三)班级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以下班级单项奖励,此奖励与“先进班集体 ”可同时获得。

1.班级在评选年度达到“零挂科”。(即班集体所有学生在该年度所有课程考试中均为合格,无补考和重修现象),该班集体奖励500元,颁发锦旗,在全院通报表扬。

2.学院班级二年级一期一次性英语四级过级率(含大一二期四级过级人数)达60%以上,三年级四级过级率达到75%以上,四年级四级过级率达到80%以上或英语六级过级率达到50%的班级,该班集体奖励500元,颁发锦旗,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度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专业前3%,本学年度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单科最低70分,公共选修课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含425分),二年级学生原则上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二)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降低评选条件(一)(二)的要求: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习或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重大奖励或成果;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表彰。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在校期间学习成绩

优异,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且平均成绩在75分。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含425)。

(二)家庭经济困难(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分档), 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高档消费品(高档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学习认真刻苦, 品学兼优,本学年度所修课程原则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三门。(重大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由班级测评小组推荐,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分档),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高档笔记 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学院自强自立的家庭贫困学生,其中甲等助学金4400元;乙等助学金3300元;丙等助学金2200元。

 

第七章  “陶铸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在班级前10%;本学年度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含425分)

(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习或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 1‰;奖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授予学生“ 陶铸奖学金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三好学生 ”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二)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30% 本学年度平均分过80分(含80分),单科不低于65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有突出成绩;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 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3%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十佳三好学生奖金每年每人1000元。

第九章  “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院、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学年以上;

(六)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40%

(七)本学年度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经个人申请,班级测评小组推荐,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5%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五)本学年度平均成绩75分以上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甲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为4%;(二)优秀学生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元,奖励比例为6%;(三)优秀学生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比例为10%

第十一章  “优秀毕业生 ”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期间无受处分现象;

(三)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必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除上述条件外,在校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 ” 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至少一次(助学金不包括在内);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曾获得部、省、市级评先评优。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25%

(二)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1012日起执行。